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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韓萍
  青海作為全國司法體制改革試點省市之一,該省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已於11月中旬獲得中央政法委批覆同意。11月底,青海省委召開全省司法體制改革先行試點工作動員部署會,正式啟動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海東市、海北州中級法院、檢察院和西寧市城西區、海東市民和縣、海西州格爾木市、果洛州瑪沁縣法院、檢察院為先行試點單位。先行試點結束後,改革試點工作在全省全面推開。
  近日,青海省委政法委相關負責人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對《青海省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方案》進行瞭解讀。該負責人介紹,改革試點主要包括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責任制、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制度、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省級統一管理體制等內容。
  人員管理制度方面,法官、檢察官與行政職級相對脫鉤。對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進行科學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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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分為法官和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三類。其中司法輔助人員包括執行員、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技術人員等。司法行政人員包括政工黨務、行政事務、後勤管理人員。實行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按照因素法,採用比例製為主、定額製為輔的方法確定法官、檢察官員額。根據轄區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數量(含暫住人口)、服務半徑、自然環境、案件數量,考慮現有編製數量、人員和配備“雙語”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輔助人員等情況,以中央下達的政法專項編製總數為測算基數,安排85%的人員投入辦案一線,實行3至5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後實現法官和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分別占編製總數的39%、46%和15%的員額控制目標。實行不同的職務序列管理制度。按照工作特點和履行職責的要求,對法官、檢察官實行有別於普通公務員的管理制度,逐步將法官、檢察官與行政級別脫鉤,建立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法官、檢察官管理制度。司法輔助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司法行政人員按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管理。建立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和書記員單獨職務序列分級管理制度,使每一類人員都有各自的晉升渠道和職業發展空間。
  司法責任制方面,突出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主體地位,落實終身負責制。在審判權方面,實行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主審法官獨任審理案件對案件全權負責。對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審判長對主持庭審、裁判文書製作等負主要責任,合議庭成員分別承擔相應的辦案責任。在檢察權方面,推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科學劃分檢察院內部執法辦案權限,在業務部門分設若干主任檢察官辦案組,主任檢察官作為辦案組的負責人,在檢察長依法授權內,依法行使檢察辦案權和案件管理權等相關職權,對作出的案件處理決定承擔辦案責任。改革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制度。完善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議事規則、決策程序,規範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工作職責,健全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委員履職考評機制。加強對法官、檢察官的監督制約和懲戒追責。建立法院、檢察院辦案人員權力清單制度,明確各項權利行使的相應責任。建立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真正做到“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職業保障制度方面,建立與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堅持責權利相統一,提高入職門檻,嚴格辦案責任,落實職業保障,形成相應激勵機制。建立一線辦案優秀法官、檢察官職務晉升通道。建立與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建立分級管理的司法輔助人員薪酬制度。完善法官、檢察官退休制度。
  人事任免制度方面,組建遴選委員會,全省法官、檢察官統一提名。全省法官、檢察官由省統一提名。組建青海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負責法官、檢察官的遴選工作;組建青海省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對法官、檢察官違反司法倫理行為提出懲戒意見。完善法官、檢察官選任制度,初任法官、檢察官主要從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中擇優選任,保留一定比例招錄優秀律師和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的法學學者等法律職業人才進入法官、檢察官隊伍;建立逐級遴選制度,上級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原則上從下一級法院、檢察院擇優遴選。遴選法官、檢察官,要嚴格標準、擇優錄取、寧缺毋濫、逐步增補,防止遴選中論資排輩、遷就照顧,確保真正使業務水平高、能獨立辦案的人員在員額內。進入員額的法官、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
  人財物制度方面,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省級統一管理。全省法院、檢察院人員、機構編製統一由省級編製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州、縣兩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由省級黨委(省委組織部)管理,法官、檢察官由省統一組織遴選並按法定程序任免。擔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人員,除具有擔任領導幹部的政治素質外,還應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在財物方面,法院、檢察院財物實行省級統一管理,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經費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管理的預算管理體制。州縣兩級法院、檢察院作為省級政府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編報預算,預算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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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分為法官和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三類。其中司法輔助人員包括執行員、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技術人員等。司法行政人員包括政工黨務、行政事務、後勤管理人員。實行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按照因素法,採用比例製為主、定額製為輔的方法確定法官、檢察官員額。根據轄區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數量(含暫住人口)、服務半徑、自然環境、案件數量,考慮現有編製數量、人員和配備“雙語”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輔助人員等情況,以中央下達的政法專項編製總數為測算基數,安排85%的人員投入辦案一線,實行3至5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後實現法官和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分別占編製總數的39%、46%和15%的員額控制目標。實行不同的職務序列管理制度。按照工作特點和履行職責的要求,對法官、檢察官實行有別於普通公務員的管理制度,逐步將法官、檢察官與行政級別脫鉤,建立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法官、檢察官管理制度。司法輔助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司法行政人員按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管理。建立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和書記員單獨職務序列分級管理制度,使每一類人員都有各自的晉升渠道和職業發展空間。
  司法責任制方面,突出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主體地位,落實終身負責制。在審判權方面,實行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主審法官獨任審理案件對案件全權負責。對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審判長對主持庭審、裁判文書製作等負主要責任,合議庭成員分別承擔相應的辦案責任。在檢察權方面,推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科學劃分檢察院內部執法辦案權限,在業務部門分設若干主任檢察官辦案組,主任檢察官作為辦案組的負責人,在檢察長依法授權內,依法行使檢察辦案權和案件管理權等相關職權,對作出的案件處理決定承擔辦案責任。改革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制度。完善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議事規則、決策程序,規範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工作職責,健全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委員履職考評機制。加強對法官、檢察官的監督制約和懲戒追責。建立法院、檢察院辦案人員權力清單制度,明確各項權利行使的相應責任。建立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真正做到“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職業保障制度方面,建立與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堅持責權利相統一,提高入職門檻,嚴格辦案責任,落實職業保障,形成相應激勵機制。建立一線辦案優秀法官、檢察官職務晉升通道。建立與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建立分級管理的司法輔助人員薪酬制度。完善法官、檢察官退休制度。
  人事任免制度方面,組建遴選委員會,全省法官、檢察官統一提名。全省法官、檢察官由省統一提名。組建青海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負責法官、檢察官的遴選工作;組建青海省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對法官、檢察官違反司法倫理行為提出懲戒意見。完善法官、檢察官選任制度,初任法官、檢察官主要從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中擇優選任,保留一定比例招錄優秀律師和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的法學學者等法律職業人才進入法官、檢察官隊伍;建立逐級遴選制度,上級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原則上從下一級法院、檢察院擇優遴選。遴選法官、檢察官,要嚴格標準、擇優錄取、寧缺毋濫、逐步增補,防止遴選中論資排輩、遷就照顧,確保真正使業務水平高、能獨立辦案的人員在員額內。進入員額的法官、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
  人財物制度方面,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省級統一管理。全省法院、檢察院人員、機構編製統一由省級編製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州、縣兩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由省級黨委(省委組織部)管理,法官、檢察官由省統一組織遴選並按法定程序任免。擔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人員,除具有擔任領導幹部的政治素質外,還應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在財物方面,法院、檢察院財物實行省級統一管理,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經費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管理的預算管理體制。州縣兩級法院、檢察院作為省級政府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編報預算,預算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撥付。
  (原標題:五大方面均有“大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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